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国家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带来五大变革 !

2018-04-01 广西同望所李彩凤 法莱利法律资讯

作者:李彩凤律师,微信号:licaifeng05,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筑工程房地产专业律师;本文来源于同望工程地产法律管家公众号,经作者授权同意转载,欢迎朋友圈分享。

一、新政出台

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文公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至此,从2007年实施至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寿终正寝。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前世今生


(一)资格认定的由来


我国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最早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当时主管技术改造项目的国家经贸委向承担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招标代理机构颁发了“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证书”。由于国家经贸委的撤销,这项资质从2004年就不再颁发。随着2000年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建设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开始颁发工程招标资格证书。随后,商务部、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也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开始颁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通信工程招标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财政部也于2006开始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进行认定,并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2007年,建设部令第154号文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正式实施至今。

上世纪90年代

国家经贸委向承担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招标代理机构颁发了“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证书”。


2000年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商务部、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开始颁发工程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通信工程招标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004年

国家经贸委的撤销,“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证书”不再颁发。


2006年

财政部开始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进行认定,并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007年3月1日

设部令第154号文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正式实施



2017年12月2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即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2018年3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二)资格认定的历史作用


招标代理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到2016年末,全国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1607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6495家,专业从业人员合计58.17万人。


对涌入这个行业的机构及人员一个准入门槛,即实施资格认定,曾经对我国招标投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保证了承办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一定的职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杜绝了不具备能力的机构滥竽充数,进而保证了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建设工程的质量。


(三)资格认定取消的原因


1、招标代理市场供给侧结构改革呼唤取消资质


随着招标的不断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越来越多,招标代理机构的水平也普遍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门槛作用也逐渐丧失。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能赢得更多市场份额而互相挂靠、借用资质经营;有的招标人为了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通过提高资质要求,排斥了很多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但具备招标代理能力的机构参与。供给抑制表现出最大的特点是供给信息不对称和供给不充分,最终导致采购效率低下、采购成本提高。招标代理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促使取消资格认定,改由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2、新时代下行业监管推进“放、管、服”政策要求取消资质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并且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本次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取消,减少行政审批,放开招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正是落实党的精神,推进简政放权的具体举措。


三、资格认定取消对未来市场变革的影响


(一)代理机构将在市场竞争中转型升级


势必会有更多的机构进入招标代理市场,招标代理的竞争会更加激烈。招标代理机构自身面临着新时代下的转型升级,在转型升级中实现资源优化重组。招标代理机构都必须以专业优质的服务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天下“招标文件”一大抄的时代将一去不返。


(二)招标人必将炼就“火眼金睛”以识别良莠不齐的代理机构


招标人的选择多了,但选择困难随之而来。大批招标代理机构涌入,如果单纯以低价作为挑选标准,恐怕难逃“陷阱”。如何评判代理机构的专业,如何通过《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约束代理机构“老实”服务,则是招标人面临的新课题。


(三)政府监管将从“事前”转变为“事中事后”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监管部门无法通过发放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进行限制。有些代理机构通过与招标人的“勾兑”,帮助招标人达到违法目的而取得招标项目代理委托;有些能力很差的招标代理机构会通过不法手段获取招标业务。为此,行政部门应创新监管模式,在招标业务进行的过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主动的监督。同时,通过畅通投标人投诉举报渠道,使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更迅速的得到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信息,及时予以查处。


(四)行业自律组织必将加强代理征信与自律体系建设


为了避免取消资质认定后招标代理市场竞争的无序现象发生,行业应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如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与自律体系建设,构建招标代理机构业绩、征信行业评价服务平台等。

(五)技术驱动法律:“互联网+”电子招标技术将跟上


自2013年《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以来,“互联网+”招标采购工作的全面推进,招标采购行业向网络化、电子化发展已是大势所趋,传统的线下招标组织、文档编制工作必然会被标准化、电子化、流程固化的便捷信息系统逐步取代。


就在2017年2月,发改委等六部委又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2017〕357号)“,利用“互联网+”这一技术完成招标方式的历史变革,将无缝对接供需双方,解决信息不对称这一瓶颈问题,让招标方掌握市场,让投标方了解需求。同时,也使得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的手段能够迅速占领市场。因此,当前大力发展电子招投标,是供给侧改革落地生根的推进器。




推荐阅读:


1、滇高院副院长:律师,天生就是要说“我反对”!


2、一个目光短浅不懂事的女人:谷开来!


3、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4、人民法院:给企业的八十项法律风险提示!


5、“我保证不打死你”:南京中院司法建议走红!


6、老干妈和马应龙:如何控制美国监狱?


7、公安部门提醒:这些都是传销,沾上就血本无归!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